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万宝绪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万宝绪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返校,在开学一周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书籍、住宿费等)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万宝绪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成绩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由所在学院组织,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实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明确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导师组组长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和学校审批。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报告,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公示,由研究生处备案。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研究生本人持转入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及研究生处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行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应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创业事由可以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因创业事由休学时间最长2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1年内经过补考、重修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提交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审批方可变更。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